a.地块用地性质不在其兼容范围内变化调整时。
b.各地块的建设总量,如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改变。
c.重要控制区的建筑建设高度。
d.各地块的绿地率变化。
e.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变化。
f.道路的线形、红线宽度和断面发生变化时。
修订审批变更程序是规划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方或开发建设方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变更情况,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地区、街区和地块进行研究论证,重新制定规划街区和地块的控制指标和要素控制等要求,并进行公示,通过后履行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
修订审批变更的具体调整程序为:
第一步,提出申请。受让方或建设方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阐明特别明确而充分的原因,确需修改。
第二步,研究论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经规划会议研究,委托某一个或两个具有相应资质和研究能力的单位,进行地块调整的论证;根据研究论证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变更调整。
第三步,重提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研究论证结果,重新提出变更地块的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
第四步,公示。规划管理部门对调整后的地块控制图则进行公示,也可通过电话咨询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第五步,批准实施。按照公示制度,在公示结束后,对于反对的变更,不予调整;对于意见较少或同意的变更,则根据意见进行调整后批准实施,通知申请方和土地管理部门。
第2条奖惩措施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地区能够按照本次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规划对该区域内违反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1)对没有按该规划规定的建设,但没有影响规划整体控制的,可采取要求其代建公共设施或罚款等方式对其采取惩罚措施。
(2)对于违反强制性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较为严重的建设行为,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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