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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刘云、边巴次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0/28 11:56:49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1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近期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年报中,你公司在建工程日喀则饭店改造升级项目、雅曲建材水泥4000t/d熟料生产线及配套项目等,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致使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刘云作为公司董事长,边巴次仁作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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