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三)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统筹、组织和安排会展活动的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四)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五)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六)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主要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展人员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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