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应急、气象、铁路、消防救援、武警和轨道运营等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市交通运输局。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每月上报给市交通运输局。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交通运输局。运营单位每3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书面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预警响应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情况,对预警级别分级标准作如下划分:
3.2.1.1?蓝色预警(Ⅳ级)
有可能引发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可发布蓝色预警。
3.2.1.2?黄色预警(Ⅲ级)
有可能引发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可发布黄色预警。
3.2.1.3?橙色预警(Ⅱ级)
有可能引发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可发布橙色预警。
3.2.1.4?红色预警(Ⅰ级)
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可发布红色预警。
3.2.2?预警信息处理和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或在报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后,通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各相关工作单位发布,并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人民政府、运营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向社会公众发布。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报请指挥部同意后以指挥部名义向各相关工作单位发布。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协助做好地面交通管制。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对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预警,要组织人员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同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应急准备
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变更与解除
运营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根据发布流程适时报请市交通运输局终止相关措施。市交通运输局依程序和预警级别报请指挥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变更或解除预警。
3.3?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市交通运输局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区对应机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一般和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要立即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
4?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部组织应对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搜救、现场疏散、乘客转运、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初判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及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应对工作。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人员搜救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人员搜救工作组,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2?现场疏散
由运营单位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现场疏散工作组,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沿线站点乘客至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5.2.3?乘客转运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乘客转运工作组,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5.2.4?交通疏导
由市公安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交通疏导工作组,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5.2.5?医学救援
由市卫健委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医学救援工作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6?抢修抢险
由市住建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工程领域抢险工作组,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工程抢险作业。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立运营领域抢险工作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5.2.7?维护社会稳定
由市公安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指挥部授权,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等相关单位,组织协调事故处置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事故处置的地方和单位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
5.2.9?恢复运营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运营恢复工作组,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2.10?应急结束
经确认达到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应急局牵头组建安置处置工作组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环境恢复工作组要及时组织受运营突发事件影响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运营单位要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6.2?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