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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文山发布网

2025/9/24 6:03:27 点击:

来源时间为:2025-05-16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已形成《〈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现将该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请各有关单位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名单附后)。

文山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

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5年5月15日)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文山州公安局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在州公安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针对文山州公安局牵头制定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文山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2025年3月7日,在州政府公开网、州融媒体中心等多家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关于举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第1号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5年4月15日前确定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1名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2名听证记录人和2名听证监察人(州司法局和州公安局公职律师)、19名听证代表(其中州人大代表1名、州政协委员1名、律师1名、其余代表16名)、4名旁听人。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2025年4月30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第2号公告,(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旁听人名单等事项,在召开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将2号听证会公告(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送达听证代表。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在听证会举行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3:00—5:30,听证会在文山州公安局三楼会议室举行,由文山州公安局副局长周群英主持,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温郡发担任听证决策发言人。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19名听证代表到会19名,2名听证监察人到会2名,符合法定要求,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

(三)听证会监察人员对听证代表身份进行确认。

(四)由决策发言人(草案起草部门)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作陈述发言。

(五)听证答辩,由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以及提问,然后由决策发言人给予答复。

(六)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监察人讲话。

(八)听证代表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九)主持人作听证会小结。

四、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和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紧扣听证事项积极发言,对制定《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形成了共识,并对《条例草案》听证稿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听证代表共提出意见、建议十五条,具体如下。

(一)《条例草案》第二条

有代表提出: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界限如何界定。

说明:已由文山州自然规划局规定。

(二)《条例草案》第四条

有代表提出:设定公布第四条大型犬、烈性犬设定标准。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本条例不予设定,条例制定后实施过程中还会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对大型犬、烈性犬设定标准再作说明和确立。

(三)《条例草案》第五条

有代表提出:第五条登记部门建议以公安机关为主。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参照相关管理条例,以及前期多次调研,经起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养犬登记职责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条例草案》第六条

有代表提出:第六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信息进行汇集,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收容留检所、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其中汇集是各部门自行汇集还是由哪个部门牵头,是否能明确。

说明:汇集情况不在条例中再做明确,条例制定后实施过程中还会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所提的问题将会在其中补充说明和确立。

(五)《条例草案》第八条

有代表提出:第八条城市养犬实行养犬实名登记管理,养犬人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若是十五日内所有养犬人员集中前来办理的话,可能工作会无法完成,是否能在办理时间上做出调整,改为六十日内。

说明:会后研究。

(六)《条例草案》第十四条

有代表提出:第十四条在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有必要佩戴嘴(脖)套?

说明:会后讨论。

(七)《条例草案》第十八条

有代表提出:第四章只有第十八条涉犬经营一条规定,不符合立法规范,建议删除。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请代表提出是哪项立法规范,会后研究。

(八)《条例草案》第十九条

有代表提出:在第十九条中补充疫苗接种周期。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已有规定,本条例不再作规定。

(九)《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

有代表提出:在第二十四条将犬只收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第五条已作规定。

(十)《条例草案》第二十七与二十八条

有代表提出:处罚机关界限模糊。

说明:会后研究。

(十一)《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

有代表提出:第二十八条把涉犬经营改为涉犬诊疗。

说明:会后研究。

(十二)《条例草案》第二章

有代表提出:第二章中希望明确养犬登记的费用是由个人承担。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目前,养犬登记是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登记费用不便于在《条例草案》中说明,今后会在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

(十三)《条例草案》第七章

有代表提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都是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如果养犬市民遵循了所有条例,做到文明养犬,但是在外出中遇到别人伤害犬只的行为,是否能明确正当的保护权益?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养犬市民遵循了所有条例,做到文明养犬,但是在外出中遇到别人伤害犬只的行为,可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本条例不再作出明确。

(十四)《条例草案》全文

有代表提出:第五条中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在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所提的为登记机关、登记部门,存在表述前后不统一情况。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条例内容中表述清楚,不存在前后不统一情况。

(十五)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还提出其他意见

有代表提出:我们流浪猫狗保护协会救助了很多流浪猫犬,救助后打了疫苗及做了绝育,希望大家都能够文明养犬,让流浪猫狗少一点。目前协会资金相当困难,都是靠爱心人士资助,现阶段需要对救助场所进行搬迁,希望能得到一些资金帮助。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今天的听证会是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可执行性和法律延续性的听证,如果是在经营上存在困难或有其他诉求,可在会后和相关部门做交流汇报。

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城市环境清洁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等特殊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

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依法管理、养犬人自觉、社会组织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城市饲养犬类名录由州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州级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对养犬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养犬引发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

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牌和《养犬登记证》,依法查处无证养犬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负责犬只收容留检所的监督、管理,劝导违规携犬出户行为,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捕捉和处置流浪犬。

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诊疗、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免疫接种并出具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指导并监督感染狂犬病病毒犬、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犬只防疫规定行为。

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接种,以及犬伤人员的诊治、狂犬病疫情监测、疫情预警信息发布、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便民惠民举措,设置或者指定养犬登记点。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信息进行汇集,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收容留检所、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

第七条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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