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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关于公布《那曲市色尼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2025/11/2 2:29:29 点击:

来源时间为:2025-10-2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西藏那曲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藏政办发〔2023〕29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启动了那曲市色尼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审核汇总形成了《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关于公布那曲市色尼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现将色尼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20个)、清理行政主体(1个)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0个)

色尼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

色尼区公安局

色尼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色尼区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色尼区委机要保密局

色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那曲市生态环境色尼区分局

色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色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色尼区城市管理局

色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色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色尼区审计局

色尼区交通运输局

色尼区应急管理局

色尼区文化和旅游局

色尼区经信商务局

色尼区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色尼区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0个)

三、拟清理行政执法单位(1个)

色尼区教育(体育)局

四、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色尼区司法局备案。

(三)在色尼区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色尼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色尼区人民政府网站和色尼区司法局网站公布。

(五)今后,凡色尼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色尼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重新审核。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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